股權質押期限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股權質押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本身並無時間限制。質權從質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質押物的擔保期限,在超過擔保期限或擔保債權已消滅的情況下,質押擔保解除,質押人可以要求質押權人歸還質押物。

股權質押期限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未就權利質押有效期作出規定,但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斷,權利質押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隨債權消滅而消滅。

3、由此可見,質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債權消失爲止。從《民法典》規定來看,訴訟時效雖然爲3年,但其實還有延長、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規定,必須個案來對待,不能說簡單切割爲3年。質押人要轉讓股份的,必須提供所擔保債權消失的證據。

法律關於股權質押時間限制沒有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適當的時間更與利於出質人的利益,所以要格外注意。如果沒有進行約定的話,應該根據具體的情形判斷質押權是否消滅,出質人是否可以開始對股權進行轉讓的問題。

無論是物權還是請求權,對於我國的公民來說都是需要被保護的民事權益,此時如果是自己的民事權益涉及到公司的經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股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