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有什麼不同

一、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有什麼不同

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有什麼不同

股東協議是公司內股東之間的協議,個人合作協議更純粹個合作協議,之間存在的較明顯的區別。

1、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基礎是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雙方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透過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個人合作協議,雙方根據合作協議承擔責任、享受權利。可以存在於合夥等多種企業形式中。

二、合夥協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

1、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三、股東協議書主要內容

1、重大決策的制定。誰控制了董事會,就控制了公司,擁有對重大決策的制定權。大股東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會。通常,股東協議書可以有一個條款,規定一些特定的決策需要全體股東的批准。這種規定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2、融資安排和股東給公司的貸款。公司運作起來經常需要股東投錢進來,爲了保障投錢股東的利益,可以考慮拿公司的資產來抵押給投錢股東,並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 股份轉讓條款,指一個股東想買斷另一個股東時如何處理的條款。一個常見的規定是,一方可以提出買斷另一方股份的提議和出價,另一方有權決定接受還是拒絕。 如果另一方拒絕,則必須要反過來按原來的出價買斷提議方的股份。這種規定提供了對雙方利益的保護和一個有效的股東退出機制。

4、股東離婚時導致股份被分割給前配偶時如何處理。可以考慮制定一個買斷條款,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買斷轉給前配偶的股份。

5、股東有意外時,如死亡、殘廢時,如何處理。

以上內容講述了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有什麼不同,相信可以透過本文了解兩者主要內容。合夥人協議和股東協議都是合作的標緻和保障,保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對方侵犯,保障合作的順利開展,也是一種積極的發展態勢。兩者的適用形式和主題有區別,不同的合作形式需要不同的合作協議,選擇合適自己的纔是利益的保障。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