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

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他的行爲就是企業的行爲,會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那麼,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誰呢?本站將在下文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相關解答。

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

一、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

合夥企業沒有法定代表人。

1、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

作爲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爲,故其行爲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爲來體現。爲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爲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2、合夥企業不同於法人和自然人,有關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負責人代表合夥企業,同樣不能規定合夥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夥企業。

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關係,它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若干經營者組合在一起,作爲一個整體與第三人形成法律關係。因此,在共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應視爲全體合夥人亦即合夥企業的意思表示,除合夥協議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事務而不參加執行的合夥人外,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都有權代表合夥企業。

二、合夥企業的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爲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綜上所述,關於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和一般的公司不同,合夥企業沒有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有執行事務合夥人,職務就相當於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每一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都可以代表合夥企業。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