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是否屬於合夥企業?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聯營是否屬於合夥企業?

 聯營企業分三種:法人型、合夥型、合作型。

合夥型聯營企業是合夥企業的一種類型,除了這種企業聯營的形式之外,合夥企業還可以是個人組成的合夥形式。

聯營企業是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分法人型和合夥型兩種。(1)法人型聯營企業具有法人地位,聯營各方的出資構成該企業的獨立財產,聯營各方協商組成該企業的組織機構。該企業完全獨立於聯營各方,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聯營各方僅以其出資額對該企業負有限責任。(2)合夥型聯營企業屬於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與一般合夥企業基本相同,只是其聯營各方爲企事業單位,財產責任可以是非連帶的無限責任。

聯營企業設立條件

(一)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爲社會所需要,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確定的經營範圍;

(四)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從業人員和必要的原材料條件;

(五)有必要的勞動衛生、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並對聯營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發展趨勢、投資佑算、資金籌措、原材料和能源供應、產品銷售、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進行科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