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加盟店違約侵權如何維權?

消費者因爲相信連鎖品牌的品牌質量,就會選擇在連鎖品牌的加盟店中購買其品牌商品。但是消費在加盟店中消費時,加盟店所銷售的商品質量有問題,加盟店就構成了對消費者的違約侵權。那麼,出現加盟店違約侵權如何維權呢?

出現加盟店違約侵權如何維權?

加盟店違約侵權如何維權?

儘管維意各地經銷商均屬加盟性質(特許經營者),但其總部主要爲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裝”,包括允許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號、服務標記、專利及經營手法等,甚至於廣告、加盟店便用箋及收據的擡頭也印就總部的商號、商標。這就非常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爲“加盟店與總部就是同一企業”。因此,雖然加盟店與總部在法律上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經營者,並且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主體是加盟店而非總部,總部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對於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費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經銷商只是總部在各地的分公司,總部與經銷商是同一經營主體。這也完全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視總部爲合同的當事人,經銷商違約總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雖然特許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對消費者而言,整個特許體系往往被當作單一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旗下的加盟店構成同一企業。根據國外處理消費者在特許加盟店中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因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消費者受有損害的類似案件時,法院衡量標準是總部對加盟店的管控程度,認爲總部行使管控權限,就可判定加盟店是總部的受僱人。因此,就加盟店的侵權行爲,總部須承擔替代責任。

實踐中,不少特許經營合同中總部會附帶免責條款,如“總部對於加盟店中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加盟店自負其責,概與總部無關”。對於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只在總部與加盟店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協議外第三人,總部不得根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主張免除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

綜上所述,當消費者在加盟店購買到假冒僞劣產品,認爲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消費者不僅可以直接向消協投訴舉報這個加盟店,總店也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消費者也可以向總店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