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強制被收購:其一、投資者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達到30%;其二、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