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合併執行爲多少時間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合併執行爲多少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合併執行爲多少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合併執行的時間爲二十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合併執行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二、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爲。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爲,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爲,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爲,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爲,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爲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爲,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爲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三、違反哪些情形可以減輕或者是不用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四、違反哪些情形可以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和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治安管理處罰就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治安條款所要實施的行爲,對於此處罰有一種違法條款的就會按十五日以下來進行拘留,而對於在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一般就會按合併執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一般拘留的時間就會按二十日以下的拘留時間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