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購兼併的動機有哪些

企業收購兼併的動機有哪些
律師解析:企業收購兼併的動機的動機包括:
1、擴大規模,降低成本;
2、提高市場份額,增強競爭力;
3、獲得生產原料和勞動力;
4、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5、獲得先進技術、專業人才、管理經驗等各類資源。
一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企業解散。
兩個以上企業合併設立一個新的企業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