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可知,在公司成立時,知識產權可以作爲財產出資,那麼公司法對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有規定嗎?如若規定,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是多少呢?詳情請閱讀下文。

關於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一、關於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現行《公司法》中已經沒有對以知識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佔比作明確規定,某種意義上來說,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可以佔註冊資本的100%。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對出資方式作了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法律對設立公司出資的其他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