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對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我們不是很能理解,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爲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以及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那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3 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爲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爲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爲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資料的整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該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樣纔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