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前 | 修訂後 | 解讀 |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 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大小依然從某個方面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註冊資本越大,股東在其認繳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的責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爲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改爲認繳制,就不切實際任意認繳。 |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限公司不再設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就是說,現在可以一元錢註冊一家有限公司。但並沒有明確規定首次至少必須繳付1股 |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主要是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商業銀行法對設立商業銀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有關設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等 |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因公司法本次修訂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貨幣出資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義。 一些有技術背景的創業人士不再爲拿技術出資但是礙於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現金配套而在設立公司上爲難。修改後全部用技術出資或者其他可以評估的實物出資均可成爲現實。 |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 刪去 | 公司設立出資必須經過會計師驗資的規定將徹底成爲歷史,設立公司的費用大大減少,除了登記費用外,設立公司基本沒什麼其他費用。 |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 股東出資將依照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進行登記,股東依據公司章程繳足認繳的出資後,直接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申請登記即可,不需要進行驗資。 繳納註冊資本不需開戶、驗資,程序更爲簡單。 |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勵進行創業 |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原來主要區別之一是最低註冊資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訂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有限公司爲人合性、股份公司爲資合性,另外一個區別則是人數不同以及設立方式不同。 |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股份公司發起設立時需要考慮後續融資的可能性,在發起人未繳足前不得再次募資,即不能引入其他股東。 |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 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而不是原公司法規定以實際出資額要向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 公司法修訂後不再設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也同時取消法定分期付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