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爲個人所用是否違法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爲個人所用是否違法?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爲個人所用是否違法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爲個人所用是違法的,甚至是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特別法對特定情形下必須加蓋公司印章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這些規定。比如《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第155條規定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檔案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爲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檔案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爲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爲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公司法人的行爲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權之類的,只要該法人以公司的名義做出的,都可視爲公司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權限的,其代表行爲有效,構成表見代表。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實際上其身份只是在公司的內部起到一種承擔責任和規範整個公司經濟執行的主體作用的,所以法人不能以公司的名義來爲自己的利益謀取好處,如果一旦達成其目的後並且讓公司蒙受損失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被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