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下有罰金是否可以清算
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時,公司被處罰金的,不影響公司清算,公司要在解散後15天內成立清算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罰金的繳納方法
1、一次或分期繳納一次繳納是慣例,分期繳納是例外。
2、強制繳納即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後,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的,法院可採取查封、拍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強制其繳納。
3、隨時繳納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都可以繳納。
4、減少或免除繳納即對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查證屬實,可以根據其遭受災禍的輕重情況,裁定減少罰金數額或免除繳納全部罰金。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處罰金的,不影響公司清算,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時,公司要在15三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的,要支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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