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後合同如何履行
公司在解散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經營無關的活動,所以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公司清算組一般會解除,並且依據合同性質進行相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公司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所以公司解散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不能履行,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然後依據合同性質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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