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
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等同於股權變動效力嗎
股權變動效力不等同於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股權轉讓合同本身屬於權利變動的原因行爲,其直接效果在於約束合同交易雙方如約進行交易,而不是當然地產生交易效果或實現交易目的。
因此,股權合同生效時間不等同於股權變動時間,股權是否能夠依約發生變動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簽了股權轉讓合同就是否算是轉讓生效了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從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時起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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