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時未繳的註冊資金怎麼辦
公司清算時,股東未如實出資的,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二、公司清算組怎麼成立
1、公司權力機構決議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後應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透過公司解散決議。
2、清算組的成立和備案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天內公司即應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也可選任註冊會計師、註冊律師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人員作爲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自清算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須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所在的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清算公告和債權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組覈定債權後,應當將覈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未如實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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