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援助申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嗎
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援助申請時,如果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清楚的,應當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爲撤銷申請。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覈實。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需要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助查證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條件有哪些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透過上面我們能知道法律援助審理的期限是7天,從收到申請材料開始計算,如果法律援助機構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可以延長審理的期限。
大家申請之前可以熟悉一下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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