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人公司條文內容是什麼

一人公司其實在生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因爲畢竟成立一人公司的話,所面臨的各方面的挑戰都是比較多的。通常一人公司多見於一些小型公司或者是剛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公司畢竟也是一個運營體,自然需要遵循我國的公司法。下面小編將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一人公司條文內容是什麼?

公司法一人公司條文內容是什麼

一、公司法一人公司條文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公司的弊益是什麼?

1、欠缺對債權人等相關羣體利益保護

在當今社會,市場經濟十分活躍。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或出資由單一的股東所有,一人公司因爲股東的單一無法建立起股東會和監事會對於一人股東行成制約和監督。雖然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一人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對於交易相對人不利,使得交易風險更大了,進而影響經濟貿易的發展和社會的經濟秩序。特別是在一人公司裏,公司的財產和一人股東的財產很容易混同。如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全資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爲同一場所。而且股東往往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個人支出卻沒有作出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使公司財產往往消失於股東個人的“保險櫃”中等,都會導致財產的混同。這樣就往往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2、爲股東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製造了機會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點就在於爲一人股東實際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沒有內部機構的制約和監督,毫無牽制的一人股東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欺詐非法交易、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等各種行爲,爲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自我交易行爲

包括了直接的自我交易和間接的自我交易。我國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不得爲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但是在一人公司內部,缺乏內部監督,一人股東可以方便的進行諸如公司向股東低價轉讓商品;公司高價購買股東的貨物和服務;公司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各種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交易,股東再向第三人獲取利益等。一人股東進行的各種自我交易損害了公司利益,爲自己獲得了非法利益,這樣會使得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

4、超額的報酬

由於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爲公司的董事後,可以隨意制定出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爲自己支付大量的報酬,從而也帶來了危害債權人利益的後果。

5、濫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稅賦

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特別是在當一人公司拖欠國家稅收數目較大時,一人股東很可能借破產來避稅,這樣就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

6、規避法律規定的不作爲義務

一般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的義務。由於一人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既是股東又是經理,可以順利進行與公司同業競爭。

7、對於侵權責任的規避

在一人公司中,特別當一人股東爲牟取暴利生產假冒僞劣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或管理不當,致使損害公司員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傷亡等情形,由於一人股東的有限責任,而公司的財產相比鉅額賠償就很有限了,將使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卻常常因爲公司資產過少而得不到了充分的補償

8、爲投資者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提供庇護場所

一人公司的股東一旦出資,該部分財產在法律上脫離了股東而事實上又爲其所操縱形成所謂的公司財產。單一投資者在法無明文禁止時就很可能同時設立多個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個公司真正的地運營。當該公司面臨債務危機時,其他虛設之一人公司則成功地爲投資者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資產提供了便利。

公司法中對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爲10萬。一人公司的章程必須有公司的股東來進行制定等。並且,一個自然人只可以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一人公司之前,大家對於一人公司各方面的弊益都要有所瞭解纔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