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是否執行股東
對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由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不能對公司股東執行行政處罰。但公司破產,股東未履行出資責任除外。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而公司股東如實出資後,不能對公司股東執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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