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是什麼?

我們知道一個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嚴格的管理,我國的國家經濟會受到每個企業的發展的影響,因此我國爲了能夠很好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公司法來進行管理,一般在公司內部也有公司章程,從而來確保公司的管理規範化,保障公司的穩定發展,那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是什麼?

有限公司章程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教育行業投資;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管理、資訊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培訓;計算機軟硬件開發及維護、商務諮詢、廣告設計製作發佈及代理、會議服務、展覽展示、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設計;文化藝術活動交流與策劃;文化辦公用品的銷售;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四條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爲有限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 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名稱:

(二)營業執照:

(三)身份證號碼:

(四)出資方式: 人民幣現金出資

(五)認繳出資: 100萬元人民幣

(六)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100萬 元人民幣, 年 月 日。

(七)餘額及繳付時限: 100萬 元人民幣, 年 月 日。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提案權;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十)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四)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爲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爲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爲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檔案;

(四)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董事長(或經理)爲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爲 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________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籤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月日

一般的公司都有着自己的公司章程,公司規模不同也有不同的章程,通常公司的章程制定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制定本公司的章程,因此一個公司的發展離不開法律以及公司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