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解散的流程爲董事會通知股東,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公司因爲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沒有必要強制清算,只需要做出解散的決議即可進行清算。若是股東想要解散公司的,需要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解散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強制解散的流程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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