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資屬於濫用股東權利嗎
是的。抽逃出資行爲如果情節嚴重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這個罪名,股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認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一)公司發起人公司發起人是指爲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發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設立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
公司成立須以設立爲前提,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
定力公司章程;
確認出資方式,對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協議作價或者委託評估;
辦理公司登記手續;
其他與公司相關的事務。
(二)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的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等等。
股東權利主要包括;
發給股票或者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股份轉讓權;
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股東會臨時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權;
參與重大決策或者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公司財務監督權;
優先認購新股權;
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公司經營監督權等等。
主要義務包括;
出資義務;
參加股東會議的義務;
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特種情形下股東表決權的禁行義務;
不的濫用股東權的義務等等。
(三)虛假出資虛假出資主要是指未交付貨幣、實物及未轉移財產所有權,騙取或者與代收股權的銀行、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出具名不符實的收款證明、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驗資證明等檔案,用以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爲。
(四)抽逃出資所謂偷逃出資是指向公司出資後又以各種名義或者手段將出資從公司轉移出去的行爲。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
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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