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什麼方面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登記須在國家規定的公司註冊登記機關進行。公司登記事項有:
(1)名稱;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註冊資本;
(5)公司類型;
(6)經營範圍;
(7)營業期限;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什麼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決議解散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包括什麼
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的方式有向內轉讓和向外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內轉讓完全自由,向外轉讓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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