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主人法律問題有哪些?

公司法是我國市場的主體法,規定了我國公司包括設立和解散的一切活動規範。我國公司的活動都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因此公司法需要被正確解讀,在解讀的過程中也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公司法主人法律問題有哪些?

公司法主人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公司法主人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保護機制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也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治理機關應當保障股東的各項知情權。

1、股東的絕對知情權。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三會”決議以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享有絕對的知情權,公司應無條件地根據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爲理由而予以拒絕,這是股東作爲投資人的基本權利,而且公司章程對此不得作出限制性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亦不得利用其控股優勢而作出對股東上述知情權的任何限制,否則是違法而無效的。 2、股東的相對知情權。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東的查賬權系相對知情權,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權利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說明查賬的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東查賬的目的不正當爲由而拒絕其查賬要求;第三是公司可能對股東查賬後的資訊獲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許查閱而不許摘抄和複製等等。

由於賬簿是公司經營資訊和財務資訊最真實和最隱祕的記載,涉及到重大商業祕密。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對其賬簿的保密性尤爲關注,甚至對內部股東也不願意輕易公開,致股東知情權受到許多障礙,知情權糾紛也主要集中於此。那麼,如何界別股東查賬目的的正當性就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有的公司法理論認爲,之所以設定此項限制是爲了防止公司商業祕密的泄漏。我們認爲,公司商業祕密被本公司股東知曉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設定主要是考慮到股東知曉後是否會進一步作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爲而不是“知曉”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絕查賬的決定時的合理理由包括是否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出賣或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的可能,是否存在股東自營或與他人合營與公司有着利益競爭關係的業務等等。但出於對非法資訊的保密需要而拒絕股東查賬的,如對有關商業賄賂或偷稅漏稅等資訊的記載顯然不能構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絕理由。

3、司法判斷是知情權限制條件是否合理的終局機制。股東認爲拒絕查賬理由不當的,可以訴請法院來審查公司拒絕決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舉證不能,則應當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閱。且股東的此項訴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爲股東的知情權在公司整個存續期間均享有,不能因爲時效的經過而滅失股東的此項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雖未規定股東可以複製或摘抄公司賬簿,但對行使查賬權的股東而言,對賬務資訊的合理複製和摘抄是其行使權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決對此應當予以必要的考慮。

(二)公司在股東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及責任

股東訴訟因涉訴的利益關切因素不同而可以分爲三大類型,公司在各類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和適用的利益與風險歸結機制也有所不同。

1、公司在不同類型股東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股東訴訟分爲因高管人員或公司以外的第三者侵害公司利益之訴,及高管人員侵犯股東利益之訴等三大涉訴情形,最爲典型的是公司高管人員侵權之訴。由於高管人員對公司的直接侵權歸根結底是對股東利益的侵害,故股東在窮盡公司法規定的前置救濟程序後,可以自己的名義而直接起訴高管人員。即涉訴股東是原告,被訴高管人員是被告,公司屬典型的依附於原告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公司之所以無法成爲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主體,是因爲公司的治理機關和監督機關怠於維護公司權益,使得公司無力自救,故涉訴股東實際上與公司之間形成了緊急性的“監護”關係。此時,公司的身份完全符合“第三人”的訴訟主體性質。當然,在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東訴訟中,公司的訴訟地位也應當是“第三人”。

在高管人員侵犯股東權益之訴中,公司是否被列爲“第三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糾紛單純地系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利益紛爭,且訴訟結果不涉及需要公司配合實現的情形的,則不應當列公司爲第三人;反之,如訴訟利益與公司相關時,則公司可被列爲普通第三人蔘加訴訟。

2、股東訴訟的利益與風險歸結機制

在公司高管人員及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東訴訟中,敗訴的風險應當由涉訴股東承擔,但勝訴的利益應當歸屬於公司,這是由該兩類股東訴訟的固有特性所決定的。因涉訴目的即是爲了公司權益,故股東不得分割應當歸屬於公司的訴訟利益。否則,即形成對其他未涉訴股東和公司新的侵權。同時,在公司獲取訴訟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亦應當對涉訴股東的損失承擔必要的補償責任。否則,其他未涉訴股東將會因未盡股東救贖責任而間接地構成不當得利。這種補償責任既可在股東訴訟中一併解決,也可另行協商或提起補償訴訟解決。但是當訴訟結果不利時,應當將風險歸責於涉訴股東,說明股東主動代行公司“監護權”的事實與理由不充分,故應由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股東爲自身利益而涉訴高管人員的糾紛中,無論結果如何均應由涉訴股東承擔利益與風險,這也是由該類訴訟之固有特性所決定的。

因此我國公司法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保護機制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訴訟制度,這些制度可以幫助公司高層更好的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