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公司裏面如果需要做出一個決定的時候是必須要召開股東大會的,那麼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如果股東是以書面的形式的話,只要是一致透過是不需要開股東大會的,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

一、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此外,股東還具有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特定情形下的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對管理者的選擇和監督權等,還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具有的權利。

2、股東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爲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四)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五)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裏面每一個重大的決定,都是必須要有股東大會透過,纔可以實施最後的權力,因此,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一般太緊急的決定沒有辦法馬上召開是可以以書面的形式來決定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有不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