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98條情節嚴重指哪些情形

公司法》第198條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那麼情節嚴重指哪些情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198條情節嚴重指哪些情形

一、公司法198條情節嚴重指哪些情形?

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3、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

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佈公告或者發佈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情節嚴重的;

6、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

7、仿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8、公司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規定有哪些?

1、對公司爲股東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對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對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對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5、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6、對董事長履行職責的強制性規定

主要是我國公司法第198條本身就是針對公司進行的一種相對嚴厲的處罰手段,因爲,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就代表着將來不能夠在正式的運營了,如此後果都是因爲該公司的一些所作所爲,情節已經非常的嚴重了,對此公司法當中給出的解釋就是一共包括以上八種情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