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決過半數涉及到哪些內容?

我們在公司法當中會經常看到表決過半人頭過半或者是人數的三分之二等相關的字眼,很多人看到這些都傻傻分不清了,因爲很多數字都是一樣要麼就是很相近的,所以造成大家很困擾,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公司法表決過半數涉及到哪些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公司法表決過半數涉及到哪些內容?

公司法表決過半數涉及到哪些內容

(一)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透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透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那麼決議透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透過。

(二)決議事項

1、對公司的對外投資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爲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透過的事項有: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一般決議表決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透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3)在合夥企業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透過。重大事項包括:

①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或地點

②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⑥合夥人以勞務出資、合夥協議的訂立及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轉讓出資和確定清算人不需全體一致同意,其餘都是由合夥人一致同意方能透過的事項。

(4)外資企業中,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表決並一致透過。

(5)重整計劃

採用分組表決方式。即依照債權種類分組,債權種類包括:

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b、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

c、債務人所欠的稅款。

d、普通債權。

重整計劃具體的透過方式包括:

a、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2/3以上,則該組透過計劃。各個組均透過重整計劃時,該重整方案透過。

b、部分表決組未透過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透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拒絕再次表決或再次表決仍未透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c、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透過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經透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法院批准的,法院應該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6)和解協議的透過方式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解協議採用雙重多數方式透過,即同時滿足債權人數及代表的債權額的有關規定。破產過程中的表決事項也有一般事項和特殊事項之分,一般事項由普通決議透過,特殊事項由特別決議透過。無論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

普通決議由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透過;特別決議由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透過。 在破產過程中,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的透過和和解協議的透過適用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7)國有產權轉讓的表決方式企業性質如果爲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如果是國有獨資公司,應由董事會審議。 對於職工的安置事項,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3、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透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不足法定人數,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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