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企業與子企業

分企業與子企業
律師解析:1、子企業雖受母企業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企業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企業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無自己的章程,企業名稱只要在總企業名稱後加上分企業字樣即可。
注意:
分企業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依法設立的分企業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企業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