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權質押期間是否做變更業務
公司股權質押期間,要不要做業務變更,由公司自行決定,法院是沒有強制規定的,如果變更公司經營範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實現質權需要什麼條件
1、質權須有效存在。
2、出現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爲依據質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質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質押財產主張實現質權。
4、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質權人不得實現其質權。
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質押債權擔保債務的,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但質押期間是否要變更精爲,法律沒有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如果要變更經營範圍的,要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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