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情況下,股東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時,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作爲公司的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僅僅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形,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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