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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取得證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證明材料分別該怎麼做
分類: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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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實施
條例
》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人員向有關
單位
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
材料
,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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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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