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註銷登記可否請求撤銷
公司註銷登記可以撤銷。公司撤銷註銷登記屬於行政許可行爲,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則是可以撤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二、分公司註銷登記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出具的註銷決定,註明註銷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檔案;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註銷登記可以撤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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