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

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2、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公有住房;
3、以自有房屋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或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如動遷投資代建、部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4、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5、購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其開發單位須同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議)。
提示:豪華住房(別墅)、公建房、商住兩用房不予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