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請破產是否可以查到
公司申請破產,在工商管理局是可以查到的,只要破產程序未終結的,企業就不能辦理註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二、公司破產清算要經過哪些程序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申請破產的具體程序,在社會實踐中,如果公司申請破產,在工商管理局是可以查到的,只要破產程序未終結的,企業就不能辦理註銷登記,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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