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又稱爲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