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破產重整階段能否申報債權
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在破產重整期間,不得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行使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
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二、破產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在破產重整期間,不得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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