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認繳出資後能否以股權投資
股東可以用股權出資,但需要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東出資不足會導致公司設立無效嗎
股東出資不足不會必然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不管是貨幣出資,還是土地使用權、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公司股東應該足額交納,否則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補足責任,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當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時,應該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從而認爲公司設立無效。
此外,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充出資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出資不足股東已經履行補充賠償責任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股權出資,但需要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股東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如果讀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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