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後失敗了錢要還嗎

融資來的錢,如果是正常花光了(指有會計出入帳記錄的),當然不用賠償.但是,有一種特例:註冊資本中,創始人及團隊認繳的那部分,如果未如實認繳,則應補繳並在公司倒閉後,優先補償風投。
理論上公司清算的資金,優先支付工資和供應商欠款(這裏假設都不欠),然後優先返還風投(這個在風投協議裏都有註明),再有剩餘則返還股東。
在任何情況下,創業人先燒掉的都是自己的認繳註冊資本(認繳額決定了每個創始人所佔公司的百分比),然後纔開始燒投資人的錢.如果初期未能完全實繳,則破產清算時要補繳。
如果項目失敗,進入清算環節,投資人通常是享有優先清算權的,至少有1倍(或者超過1倍)的清算權。
所以清算的流程應該是先把公司的所有資產用於償還投資人的投資款乘以清算倍率,如果償還之後還有多餘的部分,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融資後失敗了錢要還嗎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爲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爲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爲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爲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爲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