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會缺席一人決議有效嗎
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由此可見,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是和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以及表決人數有關的,只要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決議即爲有效。
二、董事會表決流程是什麼
董事會表決流程如下所述:
1.董事會的召集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這項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是一個以會議形式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因此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或者有具體的會議制度,以促進其正常發揮作用,防止機構虛置。
同時由公司法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是以會議形式行使權力的,必須規範地執行,所以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規定外,其所需明確的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4.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董事,這樣可以使董事對會議議題有所準備。
5.會議記錄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保證會議記錄的準確性、可信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董事會缺席一人決議有效嗎
”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