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爲該公司股票,轉換的程序爲:
1、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隨時轉換成股票。
2、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3、深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4、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5、如投資者申請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大於投資者實際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交易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剩餘部分予以取消。
6、爲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般的轉債餘額,上市公司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7、轉股申請時間。轉股申請時間一般爲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換債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的時期除外。
8、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最小單位爲一股。
10、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自願申請轉股期內,債券交易不停市。
1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於30000萬元時,深交所將立即予以公告,並於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停止交易後、轉換期結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申請轉股。
12、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深交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由發行人與交易所商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同時深交所還依據公告資訊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並於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後採用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一般都有以下步驟,發行可轉債公司上市發行普通股票之後,可轉換債券隨時可以轉換爲公司股票,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的,需要依照規定進行申請,並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可轉換債券轉化爲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