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以出資期限未到爲由

不可以,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規定,原則上要求公司股東只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爲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讓股東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不應該成爲股東逃避責任的保護傘。如果完全固守認繳制的股東一直要等到承諾的期限屆滿才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則可能會讓負債累累的股東悠閒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下,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這種只讓股東享受認繳制的利益(延期繳納出資期限),而不承擔相應風險和責任的結局,不符合《公司法》修訂時設立資本認繳制的初衷。

股東能否以出資期限未到爲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