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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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

在股份公司內部,董事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通常,公司制定經營發展方針、變更公司章程、任免進階管理人員等方面都需要經過董事會的討論批准。那麼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是什麼關係?本文結合董事會相關知識,爲大家詳細做個介紹。

一、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的特徵有什麼?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5-19人。

三、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關係是怎樣的?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爲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由此可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負責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聯繫。董事會的職責範圍很廣,從召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公司具體經營方案到任免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制定公司基本制度等,無不涉獵。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成立有嚴格規定,其中不同的公司類型要求的人員構成不同,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要設立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