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沒有成立怎麼清算
公司沒有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不存在清算問題。成立後的公司出現解散情形纔要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
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爲股東的資格。
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爲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構登記後,公司才成立,未成立的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存在清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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