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企業可以股權質押嗎
合夥企業是沒有股權的,所以不能股權質押,而合夥人可以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權質押生效條件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爲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
可轉讓性。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不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不具有股權的,不有股權質押。
而合夥人可以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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