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職權行使方式有什麼?

一、股東會的職權行使方式有什麼?

股東會的職權行使方式有什麼?

股東們透過召開股東會會議,在會議上透過的決策由股東們簽字蓋章,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股東會的決議。當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透過。

股東們召開股東會會議,在會議上透過的決策由股東們簽字蓋章,表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就是股東們一致同意在固定的某個時間必須召開股東會議,另外在一些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符合規定的股東、董事、監事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的會議。而首次股東會,一般是出資最多的股東來召集和主持。

一定要強調的是,當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除此之外的其他決議,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述比例的限定。

最後,對於股東會職權的增加、股東會要如何召集、股東表決權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還是人數或者其他形式來定、股東會如何做出有效決議等方面,都允許股東們自由商議,只需要在章程中寫清楚就可以。這也是公司法尊重股東自治的重要體現。

二、成立公司需要股東提供什麼?

註冊新公司時,裏面有一個公司爲股東的,在公司法中稱之人法人股東,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並加蓋法人股東的公章;

2、法人股東以支票方式出資的提交支票及開戶行帳號、開戶行名稱;

3、法人股東在新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最後一頁簽字部分加蓋法人股東的公章。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大會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成立公司時,股東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並加蓋法人股東的公章。還要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最後還需要法人股東的出資證明,例如,公司開戶時的開戶行帳戶,開戶行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