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資設立公司的協議如何解除
1、簽訂出資協議後,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出資協議,出現法定的情形時,可以通知協議的其他當事人解除協議。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民法典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股東未出資對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1、《公司法》的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承諾出資,其實是承擔了兩個義務:
一方面是對公司出資的法定義務,所以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的,應該補足自己的出資;
另一方面,股東還應該承擔對其他股東的合同義務,如果股東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還需要對其他已經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畢竟大家約定好了,別人按約定履行了義務,那如果你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的,當然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了。
3、出資瑕疵的股東,除了需要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承擔責任以外,有一種特殊情形,那就是如果公司對債權人需要承擔責任、但是責任財產不夠時,出資瑕疵的股東也會被牽連在內。
具體來說,無論是出資不足、出資物瑕疵還是抽逃出資了,該股東都需要在自己本應足額出資的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出資協議設立公司時,如果因某些原因需要解除出資協議的,有兩種解除的方式,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協議,出現法定情形時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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