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沒有投資但要轉股份怎麼處理
股東沒有履行出資責任後,轉讓股權的,出資期限屆滿後,股東可以要求原股東履行出資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股東轉讓股權有效嗎
股東虛假出資不會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目前,新公司法實行的資本認繳制,只要出資認購公司的股權就能成爲公司的股東,從而具有股東資格,不會因股東未出資、出資不實、虛假出資等“瑕疵出資”行爲,而否定股東的股東資格。
因此,虛假出資的股東也是股東,有權轉讓股權的。
只是股東虛假出資的,要承擔補充出資的責任、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但這些不影響虛假出資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爲,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股東虛假出資不會導致股權轉讓行爲無效。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沒有按公司章程規定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的,原股東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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