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印章變更後前公章還有效嗎
公司印章變更後,前公章無效。《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公司有關登記註冊事項的變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權利與義務關係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化。公司權利與義務關係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更狀況,主要取決於其變更的具體事項。不同的變更事項,對公司變更後的權利與義務影響不同。公司名稱變更後,公司公章要根據新的公司名稱重新制作,變更前的公司名稱作廢,公章已經無效。公司變更後,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換公章,才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但是在變更公司名稱前的蓋有公司公章的檔案、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對公章產生疑問的,只需提供工商變更登記資訊,證明二個名稱爲同一公司。可以發佈公告或者發函說明公章變動情況。
二、僞造公司印章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僞造公司印章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
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
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
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
因此本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
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述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
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
如行爲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
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
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印章變更後,前公章無效,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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