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序是怎樣的?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依法向人民法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條件的,作出重整裁定;
3、就重整事項進行公告;
4、制定並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5、方案確認後實施。
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破產重整?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3、由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三、企業申請破產重整需準備哪些材料?
1、書面重整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
3、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聯繫方式;
4、企業職工情況;
5、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檔案或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定企業重整的決議;
6、企業註冊資金的驗資報告或注資證明;
7、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8、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情況;
9、企業現有不動產產權證明;
10、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
11、債權清冊,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含聯繫方式)、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時間;
12、債務清冊,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含聯繫方式)、債務數額、發生時間;
13、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4、企業已發生的訴訟(含執行)、仲裁情況;
15、初步的重整計劃及對社會影響的評估;
16、其他材料。
四、企業破產重整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程序啓動主體多元。
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啓動主體只包括債權人及債務人。與此相對而言,重整程序的主體更加多元化,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股東,甚至董事會也在一些國家、地區的立法上也獲得了重整申請權。
2、與主體廣泛。
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序中,參與主體僅僅限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雖然債務人股東有權列席債權人會議,但是他們並不享有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重整程序中,股東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確,他們不僅有權申請債務人破產,而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重整計劃享有表決權。
公司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在申請破產重整之前要準備的證明材料比較多,例如虧損情況說明書,企業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債務債權證明材料,企業決定破產重整的,要提前制定好適合企業的重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