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劣質產品追訴標準是什麼

經營劣質產品追訴標準是什麼

經營劣質產品追訴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爲;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爲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產品的好壞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一旦自己因爲產品的情況而受到處罰,那麼自己企業的名譽就會掃地,那麼就會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但是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公關,但是問題的處理的關鍵還是自己的誠意。